南京條約雖然已經明訂條款,但僅能說是綱領,英國為求明確,于是在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由清廷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和英国代表璞鼎查代表雙方,在香港與中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內容如下:
一、貨稅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協定關稅。
二、停止舊有規費。
三、華英人民爭訟,雙方官吏合審,各按本國法律治罪,此即領事裁判權。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約束水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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