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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名称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第一次将之前属于专项经济普查的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三项专项经济普查合并,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参见:基本单位划分)。普查时间近两年,各地共组织培训了300多万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1000多万名有关单位统计、财务人员参加普查活动。查处了普查中发生的虚报、瞒报、拒报等违法违纪案件5377起,保障了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质量抽查结果显示,数据填报的综合差错率仅为4.9‰。这次普查查实了GDP总量和三次产业的比重;所有基层原始数据,都已进入国家统计局的经济普查数据库;不仅可以进行全国数据汇总,而且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加工出按地区、行业、规模和所有制等各种分组的数据,开展各种分析研究。
- 普查区域和行业组织共计39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控制区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区域;
- 时间点:2004年12月31日零时;
- 组织机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任组长;
- 实施单位: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林贤郁任主任);国家统计局。
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调整 2004年度中国大陆GDP总量(现价)由年报快报的137,064亿元人民币(折合16,537亿美元)调整为159,878亿元,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多22,814亿元(折合19,317亿美元),增加16.8%。
- 人均值按人民币算,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值由¥10,502元调整至¥12,299元;
- 人均值折合美元算,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值由$1,272元调整至$1,486元。
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单位:亿元人民币
| 年份 |
修订后数据 |
修订前数据 |
|
GDP |
第一产业 |
第二产业 |
工业 |
建筑业 |
第三产业 |
GDP |
第一产业 |
第二产业 |
工业 |
建筑业 |
第三产业 |
| 1993 |
35334 |
6887 |
16454 |
14188 |
2266 |
11992 |
34634 |
6882 |
16429 |
14144 |
2285 |
11324 |
| 1994 |
48198 |
9471 |
22445 |
19481 |
2965 |
16281 |
46759 |
9457 |
22372 |
19360 |
3013 |
14930 |
| 1995 |
60794 |
12020 |
28679 |
24951 |
3729 |
20094 |
58478 |
11993 |
28538 |
24718 |
3820 |
17947 |
| 1996 |
71177 |
13886 |
33835 |
29448 |
4387 |
23456 |
67885 |
13844 |
33613 |
29083 |
4530 |
20428 |
| 1997 |
78973 |
14265 |
37543 |
32921 |
4622 |
27165 |
74463 |
14211 |
37223 |
32412 |
4811 |
23029 |
| 1998 |
84402 |
14618 |
39004 |
34018 |
4986 |
30780 |
78345 |
14552 |
38619 |
33388 |
5231 |
25174 |
| 1999 |
89677 |
14548 |
41034 |
35861 |
5172 |
34095 |
82067 |
14472 |
40558 |
35087 |
5471 |
27038 |
| 2000 |
99215 |
14716 |
45556 |
40034 |
5522 |
38942 |
89468 |
14628 |
44935 |
39047 |
5888 |
29905 |
| 2001 |
109655 |
15516 |
49512 |
43581 |
5932 |
44627 |
97315 |
15412 |
48750 |
42375 |
6375 |
33153 |
| 2002 |
120333 |
16239 |
53897 |
47431 |
6465 |
50197 |
105172 |
16117 |
52980 |
45975 |
7005 |
36075 |
| 2003 |
135823 |
17068 |
62436 |
54946 |
7491 |
56318 |
117390 |
16928 |
61274 |
53093 |
8181 |
39188 |
| 2004 |
159878 |
20956 |
73904 |
65210 |
8694 |
65018 |
136876 |
20768 |
72387 |
62815 |
9572 |
43721 |
[编辑] 意义
中国大陆除5次人口普查以外,已进行过的相关经济普查有7次。由于其普查项目的基本属于按照产业分类,涵盖面不全,没有将属于重要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包括进来,难以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另外就是普查立法滞后和全局性普查过于频繁,导致被调查对象的配合与各级政府支持程度下降,组织实施难度越来越大。2003年7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报请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普查项目的设置和周期安排作重大调整,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工业普查合并至“经济普查”,保留与经济相关的农业普查。
调整后,普查项目有所精简,周期更加合理,覆盖面更全,与政府编制五年规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比性得到明显提高,而且可以利用普查资料对二、三产业的增加值作更全面的核查。同时,也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成为一个相互协调、有机配合的统一体。
[编辑] 区域范围
普查区域包括行业组织共计39个分为31个省级行政区、8个行业和军队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控制区除澳门、香港以外地区,具体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31个省级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8个部门。
[编辑] 普查步骤
普查以200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2004年度的资料,分为五个阶段:
- 准备阶段,2004年12月底前为准备阶段:
·2003年12月2日(国发[2003]2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立专门组织机构;
·2004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2005年1月至5月为填报阶段;
- 2005年2月至8月为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
- 2005年9月至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
- 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
[编辑] 普查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编辑] 组织与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国务院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具体参与协助的有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负责协调。
-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编辑] 基本规范
- 普查登记的地域原则: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 按法人类别填报普查表的问题:<
企业法人按主要业务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应填报的普查表种类。
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事业单位法人、其他法人(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中,执行行政会计、事业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其余单位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
实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住宿餐饮业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虽然执行事业会计制度,但应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
- 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问题:
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免填《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应包括其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包括跨县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法人单位本部及下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其中: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业以外的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或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住宿餐饮业部分;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中的批发零售业部分。
- 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问题,跨地区(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
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当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但不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地方普查机构对本地法人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分别进行汇总,以满足地方统计的需要。
- 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的填报问题:
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向法人单位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下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
- 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有关问题:
个体经营户的户数、活动类别、从业人数应全面调查,其他经济活动指标的调查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定。
[编辑] 单位与产业划分特别处理
- 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
-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通等公司的省、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系统的省、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分别向主管部门经济普查机构及地方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报送部门方案规定的财务状况表,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上述法人(含视同法人)单位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上述系统的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的证券业法人单位,向证券业经济普查机构和地方同级普查机构报送证券业普查方案规定的财务状况表,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应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厂、省级电力(供电)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地(市)级、县(市)级供电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 城镇街道办事处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 县级行政机关下属的各类站(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县级行政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
- 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室等,如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即使有部分对外经营活动,也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编辑] 初步成果
这次普查,将原有的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查实了GDP总量(国内生产总值)注释一和三次产业(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这次经济普查资料初步测算,中国大陆2004年GDP现价总量为159878亿元,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多2.3万亿元,增加16.8%。其中,第一产业(农业)不在这次普查范围之内,仍采用年报核算数,其增加值为20,956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3.1%,比2004年快报核算数所占比重的15.2%降低2.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为73,904亿元,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加1517亿元,占GDP的比重由52.9%降为46.2%,降低6.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为65,018亿元,比年快报核算数增加21297亿元,占GDP的比重由31.9%上升到40.7%,提高8.8个百分点。在GDP总量多出的2.3万亿元中,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加2.13万亿元,占93%。
2004年度GDP总量:快报与调整后数据比较(单位:亿元人民币)
| 项目 |
合计数 |
第一产业 |
第二产业 |
第三产业 |
| 2004年度快报数 |
137,064 |
20,956 |
72,387 |
43,721 |
| 快报三次产业比重(%) |
100% |
15.3% |
52.8% |
31.9% |
| 普查调整后数据 |
159,878 |
20,956 |
73,904 |
65,018 |
| 调整后增加值 |
22,814 |
- |
1,517 |
21,297 |
| 调整后三次产业比重(%) |
100% |
13.1% |
46.2% |
40.7% |
[编辑] 第一次经济普查相关信息
[编辑] 参考资料来源
[编辑] 注释
- 到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止,中国大陆的医疗卫生行业除生产、流通领域以外,还未将各个层次医院、健康保健机构、诊所纳入服务领域的经济统计。
- 中国大陆综合性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规定的时间点(2004年12月31日),全部材料系2004年度资料,所引数据为2004年12月31日即常用的统计时间概念“年底”或“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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